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服务规范
第一条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通用服务规范,包括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服务范围、服务管理规范、执业规范、监督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商标代理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人
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1.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2.商标代理机构应不少于三名(含三名)专职商标代理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商标代理服务经历。
3.商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二)商标代理人要求
1.商标代理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商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初次上岗前应当接受上岗培训。
2.代理涉外商标业务,商标代理人应具备熟练使用英语或相应的语种的能力。
3.商标代理机构应与其商标代理人签订聘用协议。
第四条 服务范围
商标代理服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二)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异议、撤销等商标事宜;
(三)代理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等评审案件;
(四)代理商标行政复议;
(五)代理商标确权;
(六)代理商标侵权投诉;
(七)代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及维权等事宜;
(八)担任商标法务顾问;
(九)制定商标战略规划;
(十)提供商标法律培训;
(十一)提供其他商标相关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服务管理规范
(一)委托代理
1.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时,应遵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委托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委托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2.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前,应进行利益冲突检查。如有冲突,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如无冲突,方可接受委托。
3.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双方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应确定具体代理事项、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告知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委托人诚实告知有关委托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费用标准和法律风险,及时告知有关委托事项的过程及结果信息。
(三)档案建立和管理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将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到或产生的文件资料予以存档,保证业务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可查性并根据案件进展定期更新。
(四)案件处理
1.商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委托人的需求,合理制定案件处理策略,准备各类案件所需的文件,认真审核和处理各类案件的相关文件,并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向官方提交文件或办理完结相关委托事项。
2.商标业务文件应满足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五)沟通和反馈
1.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各类商标案件时,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委托人诉求,杜绝弄虚作假。
2.商标代理机构应在代理商标案件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状态,包括:
(1)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
(2)将收到的各种官方文件及时转达委托人或通知委托人领取;
(3)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在规定的时限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
(4)其他需要与委托人沟通和确认的事项。
(六)质量管理和考核
1.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业务质量标准化制度,建立健全商标代理各环节的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度。
2.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案件复核机制,以保证案件质量。
3.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案件质量考核制度。
(七)信息化建设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商标案件管理系统和制度,至少应包括:
1.案件管理系统,确保所有案件有适当的记录和保存;
2.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的完整和准确,以利于案件的查阅、复印、打印和追踪;
3.建立信息化平台,优化代理流程,提升代理服务质量;
4.建立时限监控制度,确保所有时限得到有效监控和执行。
(八)妥善办结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因解散、注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原因,需终止商标代理业务,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所有未结案件的终止委托、案卷转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执业规范
(一)商标代理机构应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遵守商标代理行业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商标代理职责;
(二)商标代理机构应诚信经营,不作夸大宣传和夸大承诺,杜绝弄虚作假,杜绝欺诈欺骗,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商标代理机构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与第三方串通等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商标代理机构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 应规范签约、履约行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所委托事务无关的活动;
(五)商标代理机构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未经公开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六)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同业互助,不得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设立纪律和规则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对商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商标代理人的投诉。
(二)中华商标协会实施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建立和健全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公开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对符合本规范和服务水平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行业表扬和推介。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标代理行为,情节轻微的,中华
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给予劝诫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受到警告处分两年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给予通报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华商标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并收回中华商标协会代理人业务培训考试证书的处分,同时将惩戒结果报送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